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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6〕52号),结合集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江南集中区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集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的总体协调,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参与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集中区财政专户管理。管委会配套资金按江南管发〔2016〕39号执行(已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江南管发〔2016〕39号中“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奖励”)。

第六条 专家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支出费用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出台的政策,重点用于半导体及关联产品的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制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形式,实行“确定目标、分期拨付、事后验收”,对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实施单位,将根据项目单位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协议约定内容未完成比例对项目实行追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由基地办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地办申报,并对上报的材料及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基地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基地办将评审入围项目上报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江南集中区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与管委会财金部签订“借转补”协议,交基地办备案,由财金部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依法合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企业。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拨付标准为:

1、在建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发生的权属清晰的资产有效票据拨款,单个项目首批拨款为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70%;剩余款项待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借转补”协议约定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验收完成后拨付。

2、拟建项目:根据项目启动及实施情况,首批拨款为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50%;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建设进度申请二次拨款,经基地办审核后可拨付至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70%;余款待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借转补”协议约定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验收完成后拨付。

第十三条 “借转补”协议签定后,符合借用或补助条件的,由企业向基地办提出申请,基地办对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企业在建或拟建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在完成担保审批等程序后,由基地办主任签署借款或补助审批意见,一并提交财金部履行付款程序。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基地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池州市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验收报告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由基地办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基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基地领导小组审查基地办验收小组的验收报告和基地办对项目的借款转补助的建议,财金部根据基地领导小组审定的借转补额度,办理相关手续。对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资金使用要求的,按照基地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收回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管委会财金部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产业发展部、财金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江南集中区(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评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区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评分工作,明确具体项目评分办法,结合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报基地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6〕52号)领域要求。

第三条 基地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参评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集中区注册并纳税;不分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类型。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半导体基地产业发展的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相吻合。

(三)按时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备案、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全,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保事件等违法案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分实行百分制,答辩评审占80%,由专家分别量分,取平均分;现场查看评审20%,由评审专家现场查看量分,取平均分;最后取二者总分。

(一)答辩评审部分(分值为80分):

1、项目申报材料情况(分值为4分):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分值为2分;

(2)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鼓励类产业情况,分值为2分。

2、项目条件、抗风险能力(分值为10分):

(1)企业实施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分值为5分;

(2)企业承担该项目的风险能力,分值为5分。

3、项目内容分析(分值为40分):

(1)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分值为4分;

(2)项目产品原材料供应情况,分值为4分;

(3)项目生产工艺技术情况,分值为7分;

(4)项目科技含量,分值为10分;

(5)关键生产设备情况,分值为5分;

(6)项目产能设计情况,分值为3分;

(7)配套生产设施情况,分值为3分;

(8)知识产权情况,分值为4分。

4、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值为26分):

(1)项目资金筹措,分值为5分;

(2)项目效益估算预测,分值为6分;

(3)项目税收回报,分值为5分;

(4)对产业发展影响,分值为5分;

(5)项目绿色发展、社会效益,分值为5分。

(二)现场评审部分(分值为20分):

1、项目企业生产正常,所申报项目执行可行性,分值为4分;

2、项目企业具备申报项目所具备的技术和工艺能力现场评估,分值为5分;

3、具备关联项目和产品成功案例,分值为2分;

4、安全生产和绿色环保执行情况,分值为5分;

5、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自身评估,分值为4分。

 

 

附件2:

江南集中区(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申报附件资料

按照《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现就集中区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申报附件资料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在建项目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校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留存)

(3)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企业间的合作协议等

(4)项目备案核准批文

(5)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一系列证明项目固投、技术研发、合资合作的合同或文书;

(6)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支付凭证(主要包括设备采购款等各类票据证明等)。

(7)项目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8)其它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拟建项目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校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留存)

(3)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企业间的合作协议等

(4)项目备案核准批文

(5)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半导体行业创新团队来集中区创业参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面向全市具有公共性质的创新平台建设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面向全市半导体行业免费共享开放的承诺函;

(3)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校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留存)、省级关于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

(4)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企业间的合作协议等

(5)项目备案核准批文

(6)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一系列证明项目固投、技术研发、合资合作的合同或文书;

(7)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支付凭证(主要包括设备采购款等各类票据证明等)。

(8)项目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9)其它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研发平台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设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级关于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批复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校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留存)

(4)项目取得的研发成果

(5)研发投入的有效支付凭证(主要包括设备采购款、软件投入、测试等各类票据证明)。

(六)企业做大做强过程中并购重组发生的前期费用

(1)并购重组协议;

(2)发生费用的有效支付凭证;

(3)公司及拟并购重组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校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留存)

二、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要求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基地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池州市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验收报告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由基地办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验收书面申请;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3)《池州市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验收报告表》;

(4)项目单项验收报告;

(5)项目竣工后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6)其它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汇编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基地办、财金部各留存一份。


发布时间:2017-9-12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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