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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服务楼902室
电话:17756612867
传真:0566-2610025
E-mail:czadm@czsia.com
http://www.czsia.com
协会章程

   

池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池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ZHOU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ZSIA。

第二条  池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池州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由池州地区从事半导体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等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作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促进池州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池州市经信委)和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安徽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产品评测和登记,咨询服务,中介成果转让,组织交流、合作、培训,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包括:
(一) 广泛收集行业信息,进行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二) 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进行本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在政府授权下,在半导体设计企业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 发挥协会的优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会员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四) 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资源的有效共享,组织行业内各种层次的进修和培训;
(五) 以协会为窗口,积极组织协会会员参与国内、国际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六) 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信息,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七) 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刊物;
(八)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维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池州及周边地区从事半导体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制版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四) 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 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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